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什麼義務
在進行租賃的時候,當事人總是少不了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這也是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一種考慮,而現實中,作爲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更多的是履行自己的義務。那具體而言,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什麼義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有什麼義務
1、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爲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要遵守哪些規定
1、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2、通知義務。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於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3、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在租賃合同當中,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他們都是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需要履行相應義務的。當然了,很多時候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其實也就是出租人實際享受的權利。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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