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收取租金權
出租人可以按照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對租賃物的轉讓權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有權出賣、贈與租賃物。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應當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繼續有效。租賃物轉讓後,當事人又解除轉讓合同的,承租人與原出租人恢復租憑關係。
3、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出租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租賃物的收回權
租賃合同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出租人因過錯未受領租賃物的,在租賃物滯留期間,應當承擔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
出租人有下列義務: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爲義務。
3、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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