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有什麼權利
合同效力2.51W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有什麼權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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