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有驗房單就可不負房屋質量的責任嗎
開發商在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的時候,此時購房者需要對房屋的質量等作出仔細驗收,然後纔可以在開發商提供的驗房單上面簽字。那現實中,是不是開發商有驗房單就可不負房屋質量的責任呢?不少購房者都遇到這樣的情況,下面請看綠色本站小編爲你帶來的解答。
一、開發商有驗房單就可不負房屋質量的責任嗎
對於在實踐中普遍存在的買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時簽字確認的驗房單,因買房人並不具備直接辨識商品房質量瑕疵的專業能力,且商品房的質量瑕疵往往在使用過程中才會漸漸出現,故驗房單不能免除賣房人對於驗房單所述以外之房屋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二、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
(一)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對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
房屋質量如果是非主體不合格問題,保修期約定和質量責任約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並注意3大法律問題。
1、住宅質量保修期限
審查《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有關房屋質量保修約定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範圍。根據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住宅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爲2年;
(5)裝修工程爲2年。
2、其他保修範圍項目
對於法規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沒有約定的其他保修範圍項目的保修期限,購房者須與開發商補充約定。
3、非房屋主體質量約定
建議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就房屋發生的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比如購房者驗收房屋時,若房屋發生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或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並有權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充分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商品房質量糾紛的處理。
1、證據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一條規定是有關法官在特殊情況下運用自由裁量權重新分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證據立法中對舉證責任特殊規定的範圍。本條明確將兩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法條作爲創設法官權利的法律淵源。這一規定一方面擴大了法官對於案件把握的能力,同時也對於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審理創設了一種新的可能性,例如在商品房質量糾紛案件中。
2、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只能說當時購房者是實際驗收過房屋的,但這並不能直接撇清開發商對商品房的責任。畢竟可能日後裝修的過程中,纔會實際發現商品房存在的一些質量問題,此時雖然驗房單上面有購房者的簽字,但開發商也是要對房屋的質量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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