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該如何維權?
全額交付80萬元購房款,並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備案時卻發現自己買的商鋪早就被開發商賣給了他人,市民李女士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2013年5月份,合肥市民朱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在六安開發的某商貿城商鋪,因價格比較優惠,朱女士購買了三層門面共200平方米,並一次性支付購房款80萬元。
然而,當李女士在去房產局進行備案時發現,早在2013年1月,該公司就將相同位置和房號的門面房售給了王先生,而且已經在房地產管理局進行了合同網上備案。朱女士的這份合同因標的物和已備案合同完全相同,無法辦理備案。
李女士在大驚之餘與該房地產公司進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將該公司告到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合同,該房地產公司返還購房款80萬並賠償利息損失,另支付賠償款80萬。法院經審理判定,開發商除了全額返還購房款80萬元,還將支付李女士賠償款80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 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律師解析:開發商公司先將房屋銷售給李女士後,又再次將該房屋銷售給王先生,行爲屬於違法。按照規定,公司除返還兩人已付房款外,理應對其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賣方並不必然需要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雙倍返還購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三種的情形的條件下,還應根據賣方的惡意程度來確定其賠償金額,但是賠償金額最高不能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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