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沒滿房東違約責任要怎麼決定?
一、商鋪合同沒滿房東違約責任要怎麼決定?
商鋪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違約的,承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
1、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承租。
2、可以要求房東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造成的損失大於房東支付的違約金的,則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違約行爲;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爲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爲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爲。
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關於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爲,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爲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若租房日期沒到,房東要收回房子,業主可以按照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爲它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雙方的一些情況都能夠做出約定。用合同當中所約定的違約金對房東進行一個處罰,也可以倒逼遵守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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