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一、哪些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覈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二、實踐中退房情形有哪幾種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是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合同條款:合同中規定開發商的交房時間,每逾期一日,開發商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違約金,逾期超過三或六個月,購房人可以退房,開發商應承擔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約定過低,既不能彌補購房人損失,又不能對開發商起到制約作用。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這裏要注意的是,開發商在書面通知購房人設計變更後,購房人如不同意設計變更,要求退房的,應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退房申請,並且保存有關開發商收到書面申請的證據,否則就喪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權利,或無證據證實已在規定期限向開發商提出過退房申請。造成不利的局面。
對開發商交房,法律、法規中有條件限制,若不能滿足,則就不允許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付商品房。而此時,購房者也可以以此爲由,拒絕收房。因此,造成的損失,同時也能要求開發商作出賠償。而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不能馬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需要先作出催告,給予開發商一定的時間,但是在催告之後超過3個月,還不能交房的話,此時就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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