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買房的時候房屋與樣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

買房的時候房屋與樣板房不一致能否退房?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有很多人需要買新房,而在新房買賣中會發生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有時,也會遇到房屋與樣板房不一致的問題。下面,本站就簡要講述一下房屋與樣板房不一致怎麼處理的問題。

一夫婦在買房時沒有觀察新房周圍,按約驗房時發現該房與樣板房不一致要求退房。2月16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認定房產公司無欺詐事實,判決駁回該夫婦的訴訟請求。

2008年2月,王女士與李先生夫婦看中上海亮日房產公司建造的住宅,在售樓處看了小區沙盤模型,在售樓人員帶領下,參觀了房屋結構相同的樣板房,還到建樓現場看了房屋的北立面。同年3月,他們即向該房產公司購買了二樓的一套100餘平米的住房,雙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總價款88萬餘元。簽約當天支付房款26.8萬餘元,第2個月支付了61萬餘元。

同年7月,王女士和李先生按約驗房時,發現該房屋的朝南次臥窗前有一堵高牆擋住視線,無法看到窗外景觀。爲此他們非常不滿,認爲房產公司事先沒有告知這一情況,購房時沒有讓其在室內看實房,是欺詐和隱瞞買房人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同年8月,王女士向房產公司發出一份“退房申請”,提出因係爭房屋與樣板房朝南次臥窗戶不一致的原因,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將房款予以返還。經與房產公司多次協商退房無效的情況下,2008年11月,王女士和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88萬餘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房產公司認爲,在購房時施工單位尚未將房屋的鑰匙交給被告,故被告無法帶買房者到房屋內部實房驗看,而且雙方簽訂的是預售合同,不實房驗看所購房屋並不違反有關規定。因此,被告並不存在欺詐的行爲。

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對該房屋朝南次臥窗戶與樣板房不一致均沒有異議。但根據常理,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樣板房應與購買房屋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樣板房僅是作爲買賣房屋時的參考,應當允許樣板房與所購房屋因樓層、位置等不一致而有差異,原告對這些差異應當有合理的預見。在原告購房時,該房屋的外部現場已經明確,如果原告在購房時能對房屋窗戶的外部充分觀察,可以發現所稱的問題。被告提供的“鑰匙交接確認單”也顯示出房產公司直至2008年6月才取得該房屋所有樓層的鑰匙。原告並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被被告欺詐的事實。

因此,王女士和李先生要求撤銷與房產公司簽訂的房屋預售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事實上,這一問題有很多結果,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進行具體的判斷。如果你有相關的問題需要處理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收集相關證據,做好訴訟的準備。當然,在更多情況下,也可以查找相關法條,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傷害,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