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開發商對停車位沒有說明,業主可以使用嗎?
當代社會,買房的同時也會考慮到車位的問題。但是有時候開發商同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並沒有說明停車位的情況。有時候購房者的疏忽,沒有提及,待辦理入住的時候,發現並沒有停車位。
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情形時,停車位是歸於業主全體的:
1、地上停車位:
開發商將房屋銷售給不同個體,而小區的地面土地使用權歸於全體的業主所有。此時,如果開發商提起說我要銷售,是不合乎常理的。
2、沒有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簽訂購房合同時候,雙方沒有對於地下停車位進行約束說明,此時開發商要聲明地下停車位屬於單獨轉讓,沒有聲明時候,歸業主全體所有。
3、公攤地下車位:
開發商在賣方的時候,已經將地下停車位歸諸位業主身上,按照相應的比例,歸業主所有。
4、人防工程所改造的地下車位:
如果是人防工程所改造的,歸全體業主所有。
所以根據以上的規定,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明確開發商以及業主之間的合同說明,是屬於單獨轉讓還是隨房子一同出售,還是業主共有,自由分配。
如果開發商已經說明通過附贈的方式,將停車位分給業主所使用的時候,小區的物業也要配套跟上,租售停車位的時候,應當找業主授權,並非開發商。
最後,如果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需要明確停車位的問題,如果發生屬於業主共有的,但是有找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的,發生爭議的時候,找有關的部門進行處理,必要時候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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