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開發商就可以徵收農田嗎?
一、商業用地開發商就可以徵收農田嗎?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商業用地開以商是沒有土地徵資格的,如果對農田進行徵收的,應該由國家進行徵收,並且報國務院的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二、土地徵用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徵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准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准,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需要徵用土地時,建設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覈。審查同意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並劃定用地範圍。
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範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徵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覈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覈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情況,可以對農田進行徵收,但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制訂農田徵收的相關賠償標準,並且與農民在相關事項上達成一致意見後,符合徵地補償標準,對土地補償費、隨着物補償費進行認定後纔可以執行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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