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爭議的常見類型有哪些?
1、一般質量問題。
對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
當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2、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第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
有關一般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1、逾期交付房屋糾紛。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開發商本身怠於履行的因素,也有行政主管機關強制變更規劃、採用新型配套設施等開發商不能控制的原因。不管什麼原因,只要不構成不可抗力,賣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權屬證書缺失引發的糾紛。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房產證的原因比較複雜,如開發商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開發商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開發商違章建房等。在此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等。
3、一房二賣糾紛。由於兩份合同涉及的標的爲同一房屋,而開發商已將房屋交付給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該違約行爲致使另一份合同的相對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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