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產生糾紛解決辦法有什麼?
一、業主和物業產生糾紛解決辦法有什麼?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爲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係糾紛怎麼解決?
如今部分與開發商互爲“父子關係”的物業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現對於房屋質量等問題不重視,以及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尤其是在涉及開發商利益時,物業管理企業常對開發商予以袒護,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加重,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來抗拒,加之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遲遲無法成立,前期物業管理時間很長,有的長達七八年,矛盾越積越深。
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
解決方法:人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後,也就是說小區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業主和物業之間存在糾紛,可以協商解決,房地產公司和物業管理是分開的,實行相分離原則,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商負責修建房屋,而物業公司負責售後服務,保修等問題。當兩者存在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介入解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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