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實際房主出賣房屋如何處理?
一、借名買房後實際房主出賣房屋如何處理?
被借名人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轉讓給他人,借名人以其對房屋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夠證明買受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記的除外。在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買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按以下的規定處理: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文章裏告訴大家,借名買房無效的情況都是什麼,已經把所對應的情況都給大家寫了出來,如果我們要借用別人的名義購買房子的話,一定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如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的話,很有可能就會出現無效的狀況,這樣的話,房子就不是我們的了,而且也知道了被借名人擅自出賣房屋怎麼辦。
二、借名買房無效的情況
政策保障性住房屬於政府組織建設的爲保障特定羣體利益的住房,如果借名購房是爲了獲得政策保障性住房,雖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但是卻佔有了特定羣體的購房份額,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低收入羣體的購房機會和利益,發生糾紛時,法院可能會對其以損害公共利益的手段簽訂的購房合同和協議作出無效的宣判。
一般而言,單位集資建立的單位房的受益羣體是單位的職工,是單位給予本單位員工的獨有福利。如果該單位的員工自願放棄這個名額給單位外的人使用,借名購買單位集資房,對該員工來說,屬於自願放棄或者是轉讓自己的名額權利,形成的借名買房行爲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這一層面來說,應該屬於有效借名買房。但是如果是購房名額有限,該單位並不是所有職工都有購房資格,那麼該行爲就對其他人的權益造成的損害,一旦發生糾紛,購房合同或者是借名協議是要被判無效的。
一般的話我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都會簽訂一定的協議,只有把協議簽好了,後期即使出現什麼問題,也可以拿出這個來證明這套房子是屬於自己的,那麼,首先我們要看一下借名買房無效的情況都是什麼,因爲想要借用別人的名義買房子,就必須要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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