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一方違約如何處理?
2019年7月29日,買賣雙方通過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赤峯市松山區某小區1號樓1單元1100號的房屋,合同明確約定:買方與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約定於2019年9月1日之前辦理此房過戶手續;在付款條款中明確約定在過戶之前買方支付賣方第一期房款;如果逾期15天以上賣方可以解除合同。買方在合同約定的2019年9月1日之前,沒有支付首付款,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買方在2019年9月1日之前支付首付款,在買方逾期18天后,賣方通過中介通知買方解除合同。後賣方繼續出售房屋,在與買家完成交易後,被其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定金,後買方敗訴。
此案的關鍵在於買方發生違約後及時諮詢律師在律師指導下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過中介與買方進行及時溝通,確定買方違約並通過中介告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約定15天逾期付款解除合同。2、將於中介公司業務員的通話錄音,並且在談話中將律師提示的關鍵信息傳遞。3、與中介公司的業務員保持聯繫爲後續出庭作證提供便利。
法律分析: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買方在2019年9月1日之前支付賣方首付款,在買方在逾期18天后,賣方通過中介通知解除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現在由於買方的違約行爲,拒不履行合同不購買賣方的房子。買方要求返還定金的請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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