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後房主有訴訟怎麼辦?
目前在實務訴訟之中,對於借名買房問題,主要兩種觀念:
1、訴訟,對房產登記機構提起更正登記,要求法院判決房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更改不當的行政行爲;
2、訴訟,對被借名人提起給付之訴,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人爲借名人,且被借名人協助借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民法典》對此有了規定,基於法律行爲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爲生效要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不發生。
也就是在借名買房之中。
被借名人和借名人即便是存在一個借名購買房屋的約定,但該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而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效果。
被借名人已經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之上,不動產登記簿具有公信力,具有物權效力,被借名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已經是所有權人,具有物權效力。
所以不能依照合同關係來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物權登記錯誤,讓法院判決,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更正登記。
因爲存在借名合同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機作出更改登記簿實際權利人的行政訴訟請求。
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也不會直接判決法院歸屬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給付之訴,訴訟被借名人,要求其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變更。
因爲存在借名合同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動產登記機作出更改登記簿實際權利人的行政訴訟請求。
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也不會直接判決法院歸屬在借名人名下。
而只能提起給付之訴,訴訟被借名人,要求其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直接拿着法院判決,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變更。
如果沒有相應的委託合同或者借名買賣合同等其他證據支持,那麼法院也會判決,被借名買房人爲房屋所有權人。
借名買房是有一定的風險的,如果要借名進行買房的話,首先要在賣房的時候跟對方簽署一份協議,說明只是借用對方的名字來進行買房,而該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應該是自己,也就是實際出資者。等到以後政策符合或者是有機會是雙方在進行轉讓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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