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母親去世後父親以買賣名義將房屋過戶孫子有效嗎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趙某賢與趙某峯2015年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2.二被告在法院判決後七日內搬離並將戶口遷出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二原告及趙某娟父親趙某賢、母親陳某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於1994年因原住房拆遷,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陳某芳於2012年3月5日去世,趙某賢於2021年6月6日去世。被繼承人去世後,二原告與被告溝通父母遺產問題,被告以各種理由搪塞推託,並聲稱全部遺產歸其所有,同時已非法居住佔有數月。
2021年9月原告在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交易中心查詢得知,二被告利用與父親同住並且保管父母重要證件的機會,在所有子女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5年5月29日違法將父母上述房屋,以5萬元價格賣給趙某峯單獨所有。原告認爲二被告無法定權利處置本屬於四個子女共同繼承的父母房產份額,因此該房屋所有權轉移構成違法。
故敬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違法轉移上述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7日內搬離並將戶口遷出該房屋。
被告辯稱
二被告辯稱,合同無效不是二原告的最終目的,其最終目的是想繼承房屋中父母的份額。2021年家庭談話中,二原告都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母在該房屋中份額的繼承權,二人都表示趙某娟對於父母贍養貢獻巨大。趙某賢2014年9月15日親筆書寫了贈與書,明確表示其將涉案房屋贈與了外孫趙某峯,並表示這也是陳某芳的心願,這是趙某賢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伺候老人這件事上,趙某娟幾十年來始終與老人在一起生活,趙某賢對二被告的付出也是高度認可的,所以心甘情願將涉案房屋贈與趙某峯。
其爲了實現自己和母親的心願於2015年5月29日與趙某峯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趙某賢將涉案房屋以買賣方式轉讓給趙某峯,趙某峯也實際接受了,雙方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監督下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是真實意願而非惡意所爲。
退一步講,買賣合同並非完全無效,趙某賢處理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是有效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以實際行動付諸實施,處理其他人所佔房屋份額部分是無效的。涉案房屋趙某賢和其他人各佔多少份額應經過析產才能分清,因析產問題與本案無關,在此不多贅述。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該房屋份額,故關於二被告搬離及遷出戶口的請求是不成立的。
法院查明
趙某賢與陳某芳夫婦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爲二原告及趙某娟和案外人趙某坤。趙某賢於2021年6月去世,陳某芳於2012年去世。趙某峯系趙某娟之子。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於2015年登記在趙某賢名下。
2015年5月29日,趙某賢作爲出賣人與趙某峯作爲買受人、趙某娟作爲買受人的委託代理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以下簡稱涉案合同)約定,出賣人將涉案房屋以5萬元成交價格出售給買受人。趙某賢在合同尾部買受人落款處簽名並按指印。涉案房屋所有權現已登記至趙某峯所有。
經詢問,趙某峯稱因系趙某娟代理其辦理的涉案房屋過戶事宜,故其於2015年10月22日將5萬元現金交給趙某娟,由趙某娟轉交趙某賢。趙某娟稱其收到5萬元現金後將錢給了趙某賢,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
二被告稱趙某賢曾在2014年出具贈與書,並在2015年完成了涉案房屋過戶。二被告提交落款日期爲2014年9月15日落款姓名爲趙某賢的贈與書,載明:“趙某賢,我願意把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全部給予外孫趙某峯,這也是我老伴的心願,本人神志清醒沒有遭到脅迫。”
二原告對贈與書不認可,認爲該贈與書未經公證且未作資格審查,流程手續違法,屬於無效贈與;趙某賢無權處置陳某芳份額的贈與事項,屬於違法贈與,全部贈與無效;趙某賢患有老年癡呆症,無民事行爲能力,不能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趙某賢生前親口對全家人承諾,生前不處置個人財產,故不排除二被告誘騙、脅迫趙某賢。
二原告稱其主張合同無效的依據爲涉案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財產,趙某賢無權處分其母親的遺產,房屋轉移登記詢問內容回答部分不是趙某賢自己寫的,也未反映真實情況,且贈與合同簽字也不合法,中間內容不是趙某賢字體,不排除僞造可能。二被告則就此稱,即便趙某賢處理其他人的份額是無效的,但處理自己份額是真實意思,名爲買賣實爲贈與,以買賣名義過戶是爲了節省費用。
裁判結果
一、確認被告趙某峯與趙某賢於2015年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無效;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本案中,二被告自認涉案合同實際系趙某賢基於自願將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所有權份額贈與給趙某峯的意思表示,爲節省費用才通過以5萬元成交價格買賣的方式將涉案房屋過戶給趙某峯,涉案合同名爲買賣實爲贈與。
此外,二被告雖表示已將現金5萬元給付趙某賢,但亦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該交易價格亦明顯與涉案房屋價值不符,結合雙方陳述及涉案合同履行情況,考慮合同雙方特殊身份關係,符合通謀虛僞意思表示的情形,即趙某峯與趙某賢雖就涉案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完成了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由趙某賢將涉案房屋出售與趙某峯,故該合同應屬無效。
鑑於二被告亦對涉案房屋中是否存在其獨立份額提出異議,且合同無效後涉案房屋的歸屬及處理問題涉及趙某賢的其他繼承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依相應法律關係另行解決。
涉案合同雖被確認無效,但從本案事實來看,二被告並非基於涉案合同的交易行爲方佔有涉案房屋,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搬離涉案房屋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可待涉案房屋權利人最終確定後,由相應權利人另行依對應法律關係主張權利。二原告要求二被告遷出戶口的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處理範圍,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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