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律師說法,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否犯法?
手機是學生的合法財產,學生對於該手機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但是老師沒收的行爲是否違法,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
在該種情況下,教師是基於對於學生的管理進行的行爲,沒收手機雖然短暫讓所有權人失去了對於所有物的佔有和處分,但由於教師將其交與了所有權人的父母,且所有權人與其父母的關係極爲緊密,因此也不認爲其實際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因此沒收後交與其家長的行爲,並不違法。
2、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這是最常見的手段,一般來說都是說考試後歸還,但如果說歸還時限過長,或所有權人堅持不同意,而教師依然佔有手機,便可能會構成侵犯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如果教師堅決不交還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聯繫其父母,將手機交與其父母。
3、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
若發生此種情況,則教師的行爲已經實際侵犯了所有權人的佔有和處分的權利,教師拒不交還的話,所有權人可以通過法律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因爲看中手機而進行的強行沒收則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當事人的私隱。
1、《民法典》之規定: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2、《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對當事人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3、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爲《民法典》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爲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4、《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民法典》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5、《民法典》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當事人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
首先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學生擁有對手機的所有權利,如果說老師只是爲了制止學生的一些違紀行爲,那麼當然是可以暫時扣押手機,但是如果是永久性的沒收的話,當然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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