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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過錯開除需要補償嗎?

法律3.27W
員工過錯開除需要補償嗎?
員工過錯開除需要補償嗎?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等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當職工存在過錯被開除時,單位需要補償嗎?
雖然用人單位將重大損害的情形以企業內部規章規定的形式予以確認且用人單位以企業內部規章有上述情形規定,勞動者的過錯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上述情形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一部分,對上述情形的違反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但用人單位仍應就用人單位確實有重大損害以及勞動者的過錯行爲與用人單位產生重大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當員工因過錯被開除,且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重大損害與勞動者的過錯有因果關係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