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要包食宿?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要包食宿?
這個具體是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具體協商決定。我國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法律強制要求的只有以下內容: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爲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的具體區別是怎樣的?
近年來,以小時工爲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勞動合同法》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與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別規範:
一是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義。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是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三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
因此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功,那麼公司是否包食宿這種情況建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之後再來確定。我國的相關法律並沒有要求非全日制用工,一定要或者是不包食宿。如果是雙方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那麼雙方是可以訂立一份口頭協議的,而且非全日制用功,根據法律的要求是不能夠有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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