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後辭職算違約嗎
一、勞動合同續簽後辭職算違約嗎
籤合同後辭職一般不屬於違約。但是勞動合同違反服務期約定,在服務期內辭職的,屬於違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辭職申請不批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批准,但辭職應該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實務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藉口不受理、不批准,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後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爲由不支付最後的工資等,導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條件的辭職權。無論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等於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該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必要工作交接、返還公司財物等。
對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爲主,以禁令、申明等防範、補救措施方式爲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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