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規定是多久?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規定是多久?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法律並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在於:在這個用工制度下,雙方都不約定試用期並一般是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而最體現這種用工方式靈活之處的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勞資雙方還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確立勞動關係而不必要採用書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同時也可以約定保密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關於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可以不受勞動法相關規定的約束,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種進行自由約定。如果當事人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是以小時來計算薪酬,但對於用工合同的期限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合同也是需要承擔起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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