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一、試用期內離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試用期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未造成用人單位損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除了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下列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內辭職不發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工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與勞動者約定爲由來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賠償金或違約責任金等。除非是在培訓服務中或者是競業限制中,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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