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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績效工資的員工不發加班費違法嗎?

一、拿績效工資的員工不發加班費違法嗎

拿績效工資的員工不發加班費違法嗎?

1、是違法行爲。績效工資跟加班費不發生矛盾,只要員工加班,就應該支付加班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的績效工資通常是不含加班費的,績效考覈通常是勞動雙方約定績效考覈的目標、措施、考覈方法,針對考覈結果與勞動者部分報酬進行浮動的機制。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員工加班費的規定

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爲:

4、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爲元旦、勞動節、端午節和中秋節1天、春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而休息日一般爲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爲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三、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單位發放加班費跟員工是固定工資還是績效工資麼沒有關係,只要加班就應當支付加班費,不同時間段的加班費標準是不一樣的,法定假日加班費最高,其次是休息日加班和延時加班,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不需要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