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內被辭退賠償嗎
一、員工合同內被辭退賠償嗎
要看辭退是否合理,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注意什麼
1、任何解僱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 族理由作爲依據,否則即被視爲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僱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爲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爲準。
3、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後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後作出決定。解僱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僱並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爲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爲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爲理由而解僱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污等),僱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於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僱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僱,並無需支付解僱賠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說如果勞動者出現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合法的辭退勞動者,這種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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