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發生工傷是否可以辭退員工嗎?
一、勞動合同期發生工傷是否可以辭退員工嗎?
工傷期間,公司不得辭退職工。但是工傷治癒康復後,應該報到上班,沒有請假而又無正當理由不上班的,可以視為自動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工傷的注意事項
《徵求意見稿》提出,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的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一般是在工作的時間出的事故,但在出了事故之後,用人單位是不能按照此理由就解除了勞動者,如果有這種行為,必定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用人單位是必須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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