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的勞動合同懷孕辭退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因此,如果女職工孕期勞動合同到期,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綜上,孕婦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規定並不包含《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對於《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不能孤立理解,應結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準確理解。《勞動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在懷孕後,用人單位並非絕對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證明懷孕的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其實也是不可以辭退該女職工的,就需要適當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才行,這樣對女職工的利益也是一種保護。而現實中雖然也有單位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情況出現,但此時確實是沒有違法進行辭退的,也就是說原則上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但也有例外的情況,這裡的例外情況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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