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辭退員工麼
一、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辭退員工麼
勞動合同期間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是辭退的原因不同,結果及代價也不同。
辭退的員工主要有兩種:
1、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不同辭退情況的代價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即以上的無過失辭退。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即以上的過失性辭退。
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勞動關係是依據勞動合同,裡面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解決辦法等,是雙方的意思自治。但是同時某些也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辭退員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間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但是辭退的原因不同,結果及代價也不同。根據對員工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性辭退單位是否給予補償金,如果是單位的原因依據不同情況給予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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