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一、沒有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可以嗎?
不可以。有不少人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可以隨時辭退勞動者的,並且由於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係,還不用支付賠償金,有這種觀點的人真不在少數。其實這是嚴重的誤解,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但雙方建立的是事實勞動合同關係,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承擔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完全一樣的法律義務,還要從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現在小編來介紹一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有仲裁時效的限制,一般實務中,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第二月開始計算兩年就可過了仲裁時效的。
2、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法律保護。所以,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事實勞動合同也同等受法律保護,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確實符合用人單位解僱條件的,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賠償的。
由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所以勞動者需要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是主張權利的前提。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有哪些風險
正規的勞動合同主要作用就是規範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勞務關係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如果企業沒簽勞動合同,將造成以下風險:
1、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於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4、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5、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在近幾年中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入職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合同也是需要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工作期限以及工作報酬等內容,如果說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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