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怎樣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就在於保護被企業用完黃金年齡段的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穩定,通過法律對勞動者給予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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