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簽訂後補籤還有雙倍工資嗎?
一、勞動合同未簽訂後補籤還有雙倍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未按法律簽訂勞動合同,均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至於後來的補籤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應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補籤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時,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種,補籤後的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決不被認為,但在理論上值得思考。用人單位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為此種情況下的補籤,應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勞動合同法》法條: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合同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所以如果是用人單位事後和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向勞動者補償雙倍工資的,因為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建立起事實關係的一個月之後,雙方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但如果是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在一個月之後才簽訂的那麼前一個月的工資是不用發放雙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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