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盜竊還是侵佔,什麼是侵佔罪?
盜竊罪在我國古代位列與十惡之內,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侵佔罪在法制史上幾乎從未出現,故而不少人不理解何為侵佔罪。在生活中,他人給予信任會將自己的財務交由他人代管,但事後又忘卻將物放在何處,佔有人對此拒不歸還,這種現象構成什麼罪呢,換言之,遺忘物盜竊還是侵佔?
一、什麼是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什麼指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在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有使用“侵佔”一詞。因而在確定侵佔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對“侵佔”一詞進行分析,因為“侵佔”是侵佔罪罪名中的關鍵詞,它代表了侵佔罪的主要內涵。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二款規定。
《現代漢語詞典》關於“侵佔”的解釋是:非法佔有別人的財產。中國憲法第12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二者所說的侵佔的含義都是廣義的,所指的是侵犯財產,包括盜竊、詐騙、貪汙、搶奪等各種財產犯罪,還包括侵犯財產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各種利用職務的行政瀆職行為。
三、遺忘物盜竊還是侵佔
遺忘物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客體又能成為侵佔罪的客體,行為人非法佔有遺忘物究竟構成盜竊罪還是請找罪是目前工作中的那年問題。
要解決此種行為究竟構成何罪,首先需要了解遺忘物好遺失去的區別。根據以上小編對侵佔罪和盜竊罪的整理,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司法上普遍認同的是遺忘物構成侵佔。
非法佔有他人寄存的動產屬於侵佔行為,拒不歸還的,構成侵佔罪。但在理論界,很對學者對遺忘物盜竊還是侵佔存在很大的疑惑,認為此種行為都可以成為兩罪的客體,因此,我國的法律規範還需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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