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試用期勞動合同怎麼處理,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半年,如果合同沒有試用期,應當按照正式合同對待,如果約定的試用期是半月及以下,那麼勞動合同應當在半年以上,如果試用期是15-30天,按照推定辦法,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是一年。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可以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必須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實行試用期。
一、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為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二、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綜上所述,試用期勞動合同怎麼處理,如果合同期滿進行留在單位,但是並未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推定辦法,應當屬於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及時修改合同期限,雙方對於勞動合同期限發生爭議,應當按照與原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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