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怎麼寫?
在我國,公民在進入勞動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一般為了保障自己今後的工作生活,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那麼,既然是勞動合同那麼就少不了期限時間了,就比如說,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那麼,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怎麼寫?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怎麼寫
勞動合同書裡的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試用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最終以雙方協商為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關於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和試用期時間怎麼寫的內容差不多就是這些了,期限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內容,合同會有生效日期,也會有終止日期,失去了日期的限制,合同就會嚴重約束雙方當事人,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法律維護的是契約公平,公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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