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嗎?
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這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詳細內容,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情況,那麼就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請求賠償。合同中還有一個試用期的問題,試用期也是屬於合同期限範圍的。那麼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嗎?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
1、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係後,為增加相互瞭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於合同期的長短。《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法律對試用期有著明確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
2、實踐中,不少企業認為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隨意辭退員工。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是對試用期的誤解。《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綜上,用人單位在決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要慎之又慎,《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用人單位的規範管理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要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將用工風險降到最低。建議用人單位與專業律師合作,聘請專業律師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幫助企業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為企業規範用工提供法律指導,這樣對企業的穩定發展會大有幫助。
勞動合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合法嗎?這個行為當然是不合法的,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單位總是認為我在合同期期間可以隨意的解除員工,這是我的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在合同的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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