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懷孕的員工單位可以辭退嗎?
一、試用期懷孕的員工單位可以辭退嗎?
試用期懷孕的員工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依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二、應得賠償有哪些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三、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因此女員工在試用期內懷孕是可以按照國家的制度享受孕期的待遇,單位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如果執意要辭退的,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作為補償。如果對於賠償金不滿意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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