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一、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標準是什麼?
女性職工在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為:月工資的2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因此這裡的最高賠償就是24個月的賠償金。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除非其存在特殊情況。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的,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支付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而支付經濟補償的上限是實際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從勞動關係建立之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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