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有什麼賠償?
一、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有什麼賠償?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要看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是否要給員工賠償,具體如下: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過了試用期的,則單位首先應該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根據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來確定單位的法律責任:
4、如果用人單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5、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
二、開除員工的程式怎麼進行
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反紀律,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應該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因此,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後,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三、辭退公務員要符合什麼條件?
《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綜上,照一般的情況來說只要是員工在單位正常的工作而突然被辭退的,肯定需要單位給其發放一定的賠償作為損害員工勞動權利的補償,因為突然的離職會讓員工短時間內失去了生活的保障,除非該員工還在試用的期間而被發現不符合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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