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員工都應該對自己報到入職的時間都是記得特別的清楚的,所以,在用人單位具體工作的年限就算沒有書面合同職工自己也心知肚明。比如說自己足足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了有一年的時間了,但是這長達一年的時間卻從來都沒有簽過任何的勞動合同,那麼,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就是後續補簽了勞動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未籤勞動合同出具勞動糾紛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均可以參考該通知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透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前蒐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檔案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或其它類型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託代理關係。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
由此可見,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這也已經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事實勞動關係了,並且您完全就能夠透過勞動仲裁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的工資的,因爲從剛開始到用人單位上班,第一個月沒有籤合同的下個月就是發放雙倍的工資了,所以,如果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話,等同於是一共能和用人單位在索賠11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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