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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依據是什麼?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依據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救濟途徑:

1、若一個月內,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有一方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權解除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建議以書面形式發送解除通知,並予以留存證據。

2、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勞動者拒不簽訂的,建議用人單位用書面形式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不簽收的,單位需要同時進行錄像,若勞動者仍然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需儘快解除勞動關係。

3、若超過一年,單位拒不簽訂的,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前往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明勞動關係: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1、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從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要向員工每個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未訂立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可以視爲單位和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