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書面勞動合同在建立勞動關係中的位置作了規定。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明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有利於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用人單位也有依據勞動部門的合同格式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在訂立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僅就需要協商的事項進行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逐項填寫並簽字蓋章即可。勞動合同一經書面簽訂,即具有法律保護的約束力。
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還是原來所稱的固定工,都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不願訂立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利於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勞動者的利益,特別在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可以拿出過硬的證據。
勞動合同的內容可分爲兩方面,一方面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的好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約定條款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爲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爲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爲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爲了更好的保護各項勞動權益,同時它也可以作爲處理勞動糾紛的證據。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要求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時我們作爲勞動者的話,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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