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待崗工資怎麼算?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爲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企業要求你待崗的真實目的可能是讓你自動辭職,公司節省補償金。如果公司拿不出讓你待崗的充足理由,你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待遇問題。如果企業卻是經營困難,甚至按法定程序申請破產,那麼待崗期間發放最低工資80%的待遇是合法的,但不能永遠待崗下去,參照下崗職工的相關規定最長時間爲2年。按照目前的勞動合同規定,待崗期間,你完全可以再找一份工作,可以存在雙重勞動關係。原單位給你上着保險,又能找個工作那一份工資,何樂而不爲呢。企業如果有一天終止你的勞動合同,他還要支付補償金。
“待崗”其實不是勞動法的規定,只是國企內部對於富餘人員的內部解決辦法。
在《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規定。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就是說,再有“富餘”的待崗人員,可以直接辭退回家了。但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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