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扣工資待遇的法律有什麼?
在勞動中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賺取最後單位給付的與自己付出相對應的工資,但是在正常工作的時候總是會遇到單位以各種理由要求扣工資的情況,那麼, 勞動合同法扣工資待遇的法律有什麼?其實法律中並沒有給單位明確的權利可以隨意扣工資甚至可能這樣的行爲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是勞動者的問題讓單位受損了是可以用工資抵扣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扣工資待遇的法律有什麼?
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法扣工資待遇的法律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員工在領工資的時候如果發現自己的工資被單位莫名地扣除且沒有正當合法的理由是可以控訴單位的違法行爲的,但是通常的單位都是在先前就制定出可以合理扣工資的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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