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的”情形。
構成醫療事故至少要符合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醫療人員,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包括失職和技術過失。前者構成責任事故,後者構成技術事故。
(二)有損害結果。即當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之情形發生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若醫療人員的過失僅導致病人病情延誤惡化、精神傷害痛苦、財產損失,則不屬於醫療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關係。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病人傷亡的,才能確定為醫療事故,若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僅是致害的近因或間接原因,則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通常是指民事賠償責任。在醫療服務的履行中,如果因醫護人員的過錯,導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財產損失,從其侵害患者人身權和財產權來看,醫護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過錯,醫療過失屬侵權行為之一種,醫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對於醫療過錯行為,只要造成損害,無論其後果如何,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由於醫生或者醫院的過失行為導致了醫療事故,作為受害人或者家屬來説是一種傷害,醫院就要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撫慰,不可找各種各樣的藉口去刁難受害人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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