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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筆跡鑑定的過程

在當今社會,醫患關係日益緊張已經成為現如今令人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在處理醫療損害事故時最重要的是對其進行鑑定,這關係着是否為醫生的過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筆跡鑑定過程是怎樣的?我們在鑑定中應該注意什麼?下面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筆跡鑑定的過程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筆跡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衞生行政部門為了認定醫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必須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方可確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衞生行政部門為了處理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為患者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療事故就必須依賴於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十條規定可以看出: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醫療行政機關行政處罰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依據。2002年國務院為了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規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管理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性質是行政性法規。通過中華、省(自治區、直轄市)、市三級醫學會設置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有關醫療技術性問題進行分析得出是否是醫療事故的結論。醫療行政機關依據其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作出行政性處罰。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學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唯一機構。醫學會只能根據《條例》的授權對醫療事故技術進行鑑定,不能對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專家庫內的技術鑑定人員均是當地各大醫院的醫生以特殊的身份參加鑑定。鑑定結論必須是圍繞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及事故的具體等級作出,必要時可以提出醫療護理建議。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筆跡鑑定是重中之重,要交給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進行鑑定,在鑑定之後進行訴訟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明醫患關係以及醫療損害的證據等,患者對醫療事故鑑定組不信任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這種情況也影響着鑑定結果的真實性,導致很多的鑑定結果不能作為證據運用,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