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麼是醫療責任事故?
一、一般什麼是醫療責任事故?
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後果;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後果。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醫療責任事故與醫療技術事故的區別,一味怪罪醫務人員草管人命,極端不負責。實際上大多數事故是醫療技術事故,醫療責任事故所佔的比例較少。
將醫療事故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而制定的。兩者有個本質的區別:把醫療事故鑑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為司法部門提供判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證據換名話説是給司法部門提供了給當事人判定做牢、做多長時間牢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懲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懲嚴懲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嚴懲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離崗、失職、貽誤治療、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情形
醫療責任事故有以下具體情形: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藉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3、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等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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