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一、一般醫療事故是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第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 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後合同義務是隨着合同 關係的進展,依事態情況而發生的附隨義務
第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1、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時如何封存病歷
1.正常封存程序
醫患雙方都可以要求封存病歷。任何一方要求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對方共同實施病歷封存。
封存病歷應當醫患雙方有權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複印客觀病歷,籤封病歷原件或者複印件。並註明病案患者姓名、病案號、封存件為原件或複印件、封存的病歷頁數,並雙方騎跨封條簽字或蓋章。
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複製件的保管。
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籤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2.病歷未完成的封存
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後,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若封存的是病歷複印件,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若封存的是原件,醫方應當另頁繼續書寫病歷。
3.病歷封存的時限問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因此,根據本條意旨,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即患方向醫方(一般應當為醫療糾紛處理部門或者院辦)提出醫療過錯質疑時,醫方應當組織醫患雙方共同封存病歷,而無論該時間是否節假日或者工作時段。
4.醫方不配合封存病歷的
醫方拒絕封存病歷的,患方可聯繫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協助封存病歷。
患方能夠證明醫方拒絕或者不合理拖延封存病歷,對病歷真實性存疑的,醫方應當證明病歷的真實性,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時,可以通過與醫療機構進行協商或者申請,進行封存病歷。如果病歷還未完成的話,醫師應該先進行完成病歷,之後在對病歷進行封存。醫院在進行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都會對有關的病歷進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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