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屬於什麼過錯責任
一、一般醫療事故屬於什麼過錯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四種: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在認定醫方過失時,還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對其影響的問題。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於醫療判斷的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此並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為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
所謂醫療嘗試,是指任何醫療行為雖均具有抽象之威脅,醫學理論更要依賴新的藥物嘗試或技能實驗才能發展。這時,常有相當的“未知領域”的存在。醫生在此未知領域,當負注意義務。因此,醫生在進行新的醫療嘗試時,除經患者承諾外,還要對患者的症狀、體質、醫院的設備、醫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實驗及可能的危險,均應先慎重考慮,並應提供周全的應急設備,否則,將難逃過錯之咎。
最後,醫療過錯責任需要根據醫療事故的鑑定結果決定,一般情況下醫患雙方在解決時會先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能令當事人認可時,可以向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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