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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案件強制執行程序是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的具體措施會不一樣,比如説由行政罰款的這樣一種簡單的措施就是專門機構來進行當場收繳或者執行收繳。

(一)專門機構收繳罰款

1、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例外:當場收繳、執行措施收繳。

2、專門機構收繳罰款的程序。

(二)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收繳罰款的適用範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當場收繳罰款的程序:

(1)出具罰款收據,統一的收據。

(2)罰款的繳付,2日交公。

(三)強制執行

1、執行措施第51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注意第(一)項是3%而非3‰。].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的例外。客觀原因,依法不予強制執行。如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和批准,可暫緩或分期繳納。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概念?

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在當代社會,目前我們國家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是非常的嚴格的,千萬不能夠存在着違法的事項,否則的話相關的人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員如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話,那麼應當申請,而且經過有關部門同意。可以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