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認定規定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認定規定是根據《醫療事故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當中的內容判斷。衞生部頒發的《醫療事故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在導致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判斷標準是什麼?
醫療過錯是醫方承擔醫療責任的技心所在。認定醫方過錯時,應依據“醫療水準”,並結合對其過錯有影響的其他因素,從而確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合乎醫療水準。即是否有過錯。文章還對患者承諾對醫方過錯的影響,尤其是患者承諾的構成條件進行了分析。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醫療事故責任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着,否則的話,即使已經出具了相關的結果,也沒有法律依據,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我國是按照《醫療事故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內容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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