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認定要求有哪些?
一、醫療過錯認定要求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發生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作出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醫療過錯認定要求是我們在進行認定的時候的一個重要的依據,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我們需要綜合分析當時的情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責任的高低。另外,在進行醫療過錯鑑定的時候,如果我們對於鑑定的結果存在異議,是需要及時的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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